问:某单位将部分闲置的房屋、货柜租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而且外单位人员领取了营业执照,该单位只收取固定的管理费。
近日,税务人员要求他们单位就收取的管理费申报缴纳营业税。他们不清楚这个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8号)规定:“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则属于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业户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取得的收入,均属于从事租赁取得的收入,均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上述单位收取的管理费要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