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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省营改增政策指引(四)

2013-07-31 文章来源:省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信息提供:山东省国税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请问实行营改增政策后,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方式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租赁物原值是否在发票中开具,原值部分是否缴纳增值税,税率多少?
  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方式,发票开具金额应为从承租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租赁物原值应包含上述费用中,一并按照融资租赁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我单位是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我公司发票的货物名称除了写运费外,还可以写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集贸市场和商场出租柜台给个人或单位收取的租金收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缴纳增值税?我们所出租的柜台是否属于有形动产?
  集贸市场和商场出租柜台给个人或单位收取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四、营改增纳税人都要去国税局领税务登记证吗?商务培训的时候说是,地税和国税统管的不用领,是什么意思?
  原来属于地税机关单独管辖,营改增后变为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需要到国税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简单说,如果纳税人现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只盖有地税机关一个章,营改增后,税务登记证件需要盖国地税机关两个章。
  地税和国税统管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已由国地税机关联合发放,即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加盖了国地税机关的公章,所以就不需要领取新税务登记证件了。
  五、我公司现在购入一批固定资产,对方开的专用发票,现在是否可以去税务局认证?认证了的话,可以在8月1日后抵扣吗?
  根据现行规定,在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实施前(2013年7月31日前),你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你公司尚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实施后(2013年8月1日后),在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取得合法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六、我公司已经提交营改增申请,已经被列入营改增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何时申购货运普通发票,那原在地税缴销的普通货运发票8月份后还能不能使用?,之前的税控设备还能否使用?需要购买新税控设备吗?什么时间可以进行这些变更?之前申购的普通货运发票未开的空白发票应怎样处理?
  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属交通运输业的,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改为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你可以在7月31日前到当地主管国税部门领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只要有电脑和打印机即可开票,不需要购置新的税控设备。我们在省国税局的门户网站上提供了单机打印程序,供纳税人免费下载使用,具体问题可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七、我公司营改增资料已经提交了。地税发票8月1日就不能开了。请问我们现在是否得向国税机关申请购买税控设备跟发票?需要什么流程跟资料。
  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改为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知您是属于哪个行业,纳入国税管理后的小规模企业,8月1日前到当地主管国税部门领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只要有电脑和打印机即可完成开票,不需要购置新的税控设备。我们在省国税局的门户网站上提供了单机打印程序,供纳税人免费下载使用。
  八、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问题,我公司是一家自建储油罐,对外提供装卸仓储服务的企业。是否纳入到营改增范围。
  现遇到的问题是:由于还处于建设期,不明确在建设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哪些是可以做为进项抵扣的。我们是先建一个土建的底座,再购钢板等等通过焊接做成一个油罐。从设计上来讲油罐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再和其他管线、电动阀等设备一起进行工作。土建和其他类的设备等等在会计核算时,是分别核算的。现在想知道:像这种情况,购进的钢板,管道,管线等这些用于组成罐体的组成部件,在取得了专用发票后能否抵扣,要是能抵扣是不是可以一直留抵。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如你所述,应按"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你所述油罐,应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代码为"0311"的构筑物中的"金属储油罐",因此,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九、钻探是否纳入营改增
  1.你的描述不够清晰,不便做出判断。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进行了注释,其中对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的界定是"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十、专用发票抵扣,请问非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单位汽车所用的购汽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还有,所购税控机发票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购税控机的发票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需要认证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如你单位购汽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首次购买税控设备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后,方可抵减应纳税额。
  十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其中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所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属于营改增范围。
  十二、增值电信业务是否是营改增范围?我公司营改增材料已经提交了。但是刚刚看到公告。说增值电信业务又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了?请问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是否是本次营改增范围?
  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电信运营商的基础电信和电信增值业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根据《应税范围注释》,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如果你公司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符合上述要求,可以申请纳入营改增范围。
  十三、融资租赁退税政策,《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山东是否执行?
  山东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已出台《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请按上述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那些项目可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否抵税,一般纳税人如何抵税,那些项目可抵减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抵扣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凭证。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以及提供应税服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五、我们单位从事:招标代理,货物代理,是否包含在营改增范围内。
  1.你的描述不够清晰,不便做出判断。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进行了注释,招标代理费不在应税服务范围内。你也可以请你的主管税务局鉴定。
  3.你所述货物代理,如果是货物运输代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属"物流辅助业",应纳入营改增范围。
  4.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你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十六、我公司于2013年7月份新办,从事绿化及生活用水提取技术开发与应用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及设备开发应用;太阳能海水淡化,应该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您所述绿化及生活用水提取技术开发与应用推广,应属本次营改增"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范围;太阳能发电技术及设备开发应用,如存在销售设备,应属《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货物范围,应征增值税;太阳能海水淡化,应属《增值税暂行条例》加工劳务范围,应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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