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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营改增问答(政策类)(四)

2013-07-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6.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3: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8.某下岗工人于2011年1月份开了一家搬运服务部,原先一直享受税收优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否能继续享受优惠?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十四)失业人员就业。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因此,该下岗工人经营的搬迁服务部在营改增试点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以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7.征收管理
  7.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7.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7.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7.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申报纳税是到地税局还是国税局?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应向国税局申报纳税。
  7.5.某代开票的运输企业,原先在地税代开点开具货运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规定: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试点实施之日起(我省从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业务需要选择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因此,企业可以在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如仍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可以自行开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7.6.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②销售合同(购销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清晰可见)原件及复印件;
  ③购货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且此复印件上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必须清楚,如章不清,可补充提供该纳税人的年检证明等能证明其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料的复印件;
  ④购货方开票资料(税号,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⑤销售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⑥购进时购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⑦购进时购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⑧购进时运输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1-5条为必需资料,6-8条提交三样有困难的,可选择两样提供,以上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开票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7.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能否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由于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的除外),所以税务机关不能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书面放弃免税权,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8.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哪类纳税人使用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7.9.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7.10.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
  (一)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
  (二)发票规格为240mm×178mm。
  (三)发票各联次颜色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
  (四)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
  (五)发票代码为10位,编码原则: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四个季度),第8位代表票种(7代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分别用3和6表示三联和六联),第10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号(目前统一用"0"表示电脑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7.11."营改增"试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是如何分配的?
  答:"营改增"改革方案明确,"营改增"试点企业原来向地税局申报营业税,现在改为向国税局申报增值税。但为了在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也就是说,试点企业原来缴纳营业税的属于改征范围的应税服务,在改征增值税后,税收仍然全部归属地方财政。
  7.1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收取工本费。
  8.政策过渡
  8.1.改革试点期间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过渡安排?
  答: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的试点在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
  为了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8.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过渡性政策是如何安排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二、(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8.3.原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营改增试点企业,营改增试点后,企业所得税是继续在地税缴纳还是改在国税缴纳?
  答:营改增相关规定未对试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做出调整,因此原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营改增试点企业营改增后仍然在地税缴纳。
  8.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发生的业务出现开票有误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四)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我省为2013年8月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8.5.企业原先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还兼营应税服务,实行营改增后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第二条第(二)款:"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8.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截止试点前按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尚未扣除完的部分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第一条第(八)款规定:"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本条第(八)项中第1点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本项规定。"
  8.7.跨年度租赁合同,在营改增开始之前未执行完,如何缴税?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第一条第(八)款规定:"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8.8.纳税人营改增之前收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订金或预收款,营改增后提供服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营改增之前收取营业税应税劳务订金或预收款时,根据营业税规定尚未发生纳税义务,不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提供该项应税服务时,应按照《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9.金税业务
  9.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什么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并抄报税?
  答: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9.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哪些税控设备?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金税盘和报税盘。
  9.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货运专用发票,需要哪些税控设备?原有的在地税开具运输发票所用的税控设备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货运专用发票,需要税控盘和传输盘。原有的在地税开票所用的税控设备通过在国税部门重新发行后,仍然可以使用,不必更换。但如果税控设备无法重新发行或发行后无法继续使用的,则需要更换税控设备。
  9.4.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金税盘和报税盘分别在哪些业务中使用?
  答:购退票、报税和修改购票员信息必须用报税盘,其他如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发票供应量、增加分开票机和修改金税卡时钟授权等使用金税盘。
  9.5.营改增企业有多个经营点需要自行开票的如何处理?
  答: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主分机开票,现代服务业纳税人的每个开票机均要配置单独的金税盘和报税盘。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的每个开票机均要配置单独的税控盘和报税盘。
  9.6.原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现代服务业是否必须使用金税盘开票?
  答:原有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原金税卡、IC卡开票,无须更换税控设备。
  9.7.金税盘、报税盘与金税卡、IC卡相比,具有哪些优势?
  答:USB金税盘和报税盘容量更大、效率更高、安全可靠,只有防伪税控系统才能对其中数据进行读写。
  9.8.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对电脑配置有何要求?
  答:计算机配置需满足计算机CPU主频800MHZ及以上,内存256M及以上,硬盘空间在40G及以上,配置CD-ROM光驱,且有一个可用的PCI插槽(使用金税卡)或两个可用的USB接口(使用金税盘),安装WINDOWS2000及以上操作系统。打印发票需要配置80列行宽及以上、复写能力1+3及以上的24针平推式票据打印机。
  10.其他
  10.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部门是否提供网上申报服务?防伪税控业务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答:本省已实现了网上申报的全省集中,纳税人可以通过河南省国税网站中的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或各地国税机关门户网站)。防伪税控报税认证等业务均可以通过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网上报税认证系统进行网上办理。防伪税控发行、购票等其他事项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0.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所购税控设备的费用是否由纳税人负担?
  答:根据财税〔2012〕15号文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所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设备的费用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可以抵减增值税,不需要纳税人负担。
  10.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后期技术维护费是否由纳税人负担?
  答:根据财税〔2012〕15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文中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所以,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后期技术维护费可以抵减增值税,不需要纳税人负担。但此技术维护费仅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不包含其他涉税软件的技术服务费。 
  10.4.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业对非一般纳税人如何开票?
  答: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
  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非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可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适用范围选择相关普通发票使用。具体为:客运业务可以使用河南省运输客票(机打、定额);出租汽车业务(不含汽车租赁)可以使用河南省出租汽车机打发票、河南省出租汽车定额发票;市内公共交通业务可以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其他业务可以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非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客运业务使用河南省运输客票(机打、定额)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出租汽车运营业务(不含汽车租赁)使用河南省出租汽车机打发票、河南省出租汽车定额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市内公共交通业务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其他业务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0.5.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票开3%抵3%?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按照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中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代开专用发票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可以抵扣3%进项税额。
  10.6.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中原有税控设备的企业,重新购买税控器具的能否抵减?
  答:地税转到国税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重新购买货运税控器具,新购买货运器具的金额及服务费全额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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