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房改已售出房屋的维修费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三条再次明确:"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房改已售出房屋的维修费不能作为企业的费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