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经营汽车的单位,有消费贷款业务,为银行向用户代收本息,当用户不按时交付本息时,该公司为用户向银行垫付本息,同时在下次向用户收款时加收一部分晚交本息的违约金,那么这部分违约金是否应交增值税、或是营业税,还是直接列入营业外收入、直接计征所得税?
该公司向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 ,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