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扣除情况及会计处理

2006-03-07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个人所得税方面: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三险一金外的其他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都不能免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9号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方面: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61号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