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公司A、境外公司B、境内公司C于境内签订了三方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条款为A公司提供安装,咨询、服务等、C支付A公司的金额为100万,B公司提供机械设备货款为500万。B公司销售机械设备给C公司,A公司负责为C公司安装并提供服务,B公司应该就其销售机械设备给C公司的金额即500万元贴花,A公司应该就其安装并提供服务即100万元贴花,C公司应就购买设备及支付安装服务费全额贴花即按600万元贴花。
2、某公司、安装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该公司销售设备给房地产公司,安装公司提供安装,该公司开具VAT发票给房地产,安装公司开具服务发票给房地产公司,但货款房地产全部付给该公司,该公司将安装款付给安装公司。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此公司的这种操作方法所收到的安装费会被认定为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