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
以下六类企业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第二类、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第三类、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第四类、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第五类、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第六类、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其他企业则应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