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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认为坏帐损失时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013-07-0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浏览次数:

  问: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将价值200万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给企业185万,剩余的15万收不到,在确认为坏帐损失时,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的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中国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   中国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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