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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