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费一次性收取。这笔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成本(与建造地下汽车位直接相关的成本)也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出租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另外,对于地下汽车库应界定为有产权证的独立的汽车库。对此,要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对象,一并作为非普通住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