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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2006-02-28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纳税人自主申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是确定纳税人是否依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据,也是明确界定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根据。

    1、纳税申报的基本要求

    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3.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

    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纳税人应向代理机构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代理机构应依照税收规定准确进行税收调整,依率计算应缴税款,做到如实申报。

    企业应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4.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书面证明,以及该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超过上述期限的,由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核实征收。

    5.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账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说明。

    6.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7.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8.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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