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向个人购买了某项专利的使用权,这部分的费用支出能否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此专利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不是企业的资产,企业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摊销。企业购买专利使用权的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专利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