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企业2011年购入土地3万平方米,支付土地出让金840万元。企业按照地价款金额记入无形资产,并按照50年的使用年限对其进行分期摊销。企业在新购土地上建造厂房、办公楼,2012年9月竣工使用,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建筑成本11250万元,企业按照建筑成本金额记入固定资产。近期,税务人员称我们需要将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这是怎么回事?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该企业的宗地容积率为4.67(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Pide;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大于0.5,因此,应当将支付的全部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该企业需补缴2012年度房产税1.76万元(840×(1-30%)×1.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