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代销商品活动日益频繁,但商品代销方式不同,收入的会计处理也不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区分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来处理代销收入,举例说明如下。
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税税率17%。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乙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24000元,增值税额4080元。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将A商品交付乙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12000
贷:库存商品12000。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12000。
收到乙企业汇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234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23400。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为: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20000
贷:代销商品款20000。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28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20000
借:代销商品款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23400。
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23400
贷:银行存款23400。
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某商品10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税税率17%。A企业按售价的10%向B企业支付手续费。B企业实际销售时,以20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顾客,增值税34000元。A企业在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将某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120000
贷:库存商品120000。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120000
借:营业费用20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20000。
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214000元,
借:银行存款214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214000。
B企业的会计处理为:收到某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200000。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应付账款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34000
借:代销商品款2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200000。
归还A企业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234000
贷:银行存款214000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