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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物后续支出与税收的差异

2006-02-22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为了适应新的技术发展的需要,或为了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往往需要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修理、改良、改建、扩建。在有的财务会计书中,将发生诸如改良、修理、维护的费用支出称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而将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作为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处理,改建、扩建支出最终直接增加固定资产;而有的书中将包括改建、扩建在内,统称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等建筑物所发生的后续支出是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或者是作为费用性支出,直接影响房产税的计征。同时,对房产的后续支出如果作为费用性支出,则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或分期摊销;而作为资本性支出则是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分期进入税前扣除,进而又影响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一、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价值应当遵循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税收政策中的“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而所谓的“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产税是按房产原值在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的政策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房屋”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记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如果不可能使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则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等建筑物虽然在租赁开始日是确认为承租企业的一项资产(即固定资产)和负债,但在租赁期间的产权所有者仍是属于出租方。按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房产产权所有者为纳税人,所以,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等建筑物,虽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后续支出是比照自有资产的有关规定予以资本化,但并不涉计房产税的征税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应遵从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1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3、经过修理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是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出台之前制定,原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将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与修理费、改建、扩建等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视不同情况予以资本化或费用化。税收遵从原则: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税收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发生改建、扩建支出应当增加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对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予以资本化,否则予以费用化,并可予以税前扣除;对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维护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予以费用化,并可予以税前扣除。   

    对租赁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税前扣除。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期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按照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程度进行分类,可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在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上不尽一致,但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会计核算原则之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人融资租入的资产,在租赁开始时,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即固定资产)和负债。所以在融资租赁期内,企业为租入资产而发生的后续支出与企业自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方法相同。   

    经营租赁  

    承租人对租入资产进行修理的,修理支出应按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指能增加租入固定资产的效用或延长使用寿命的改装、翻建、改建等支出。由于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租入企业,承租人只获得在租赁有效期内对改良工程的使用权利,因此,其对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剩余期限与改良工程耐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做法是:支出发生时,通过“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帐户核算,具体依分摊期限的长短不同而定。   

    另据国税发【2001】第039号文规定:“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凡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已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的,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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