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适用于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年度取得所得的申报。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于承包、承租经营者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能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因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核定利润率等方法进行月份(或分次)预缴所得税的,都可填报此表。
五、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填表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实际日期。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指定的编码。
3.纳税月份:填写取得所得的所属月份。
4.对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能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在计算、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时,需填写“利润(亏损)额”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栏3项。
5.采用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核定利润率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月份(或分次)所得的,应分别填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栏4项、5项、6项。
六、本表由纳税人填写,一式三联,第一联(黑色)纳税人留存,第二联(红色)用于税务会计核算,第三联(蓝色)主管地税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