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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指南

2005-12-14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资企业扣除项目指南
  (一)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扣除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法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够提供国家允许使用的有效证明,证明其相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的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标准。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成本    
  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核算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1)成本内容。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2)成本计价方法。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进的实际成本计价。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笔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售差价。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2、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1)销售费用。是指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税、装卸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高速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2)管理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修费、坏帐损失、印花税等金税、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3)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3、税金    
  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现行征收比例为3%)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4、损失    
  损失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三)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1、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支出。但是,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尚未竣工决算投产前的利息,应全部计入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扣除。此外,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也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按计税工资、薪金规定扣除。所谓计税工资、薪金,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费用。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人工2000年度起,财政部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800元。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实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企业年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佣员工平均人数×12  
  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薪金限额作适应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薪金标准。   
  企业任职及雇佣员工的确定: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③已出售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确定:   
  工资、薪金支出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但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其限额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软件开发企业实际上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②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③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④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⑤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⑥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照刘税工资总额2%、14%、1.5%计算扣除。    
  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简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称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中,集中缴库的企业界由意行(总公司)汇意计算。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性团体。根据其章程,接受的捐赠全部用于营造生态公益林、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失以及绿化宣传教育、救济贫困山区等公益性事业
  为了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发展,纳税人通过国家机关或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10%,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的确良10%的,应据实扣除。
  5、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职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
  纳税人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有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表所示:
  级距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 扣除 速算增加数
  1 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 不超过该部分收入5‰ 0
  2 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 不超过该部分收入的3‰ 3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当级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当级扣除比例 + 当级速算增加数
  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7、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谓无赔款优待,是指纳税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未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事故,因而为发生赔偿,由保险公司给予的奖励。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8、固定资产租赁费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2)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①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②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③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9、坏账损失与坏帐准备金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0、国债利息收入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应按规定纳税。对城市商业银行取得的国库券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1)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2)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当期限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办理此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包括:宣传、会议、奖励、人员培训费等支出。
  11、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限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时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13、汇兑损益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化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总机构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外负担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确2%。
  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15、会员费
  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工商业联合会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交纳会员费的数额。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6、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纳税人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可在前扣除。
  17、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土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企业应首先用住房补贴周转金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8、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馆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其他的经费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半入管理费用扣除。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上发生额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盈利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9、资助科技开发费用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20、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合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上述政策所说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投资,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此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此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21、广告费用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 可据实扣除。
  22、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23、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场地使用权、商誉等。纳税人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的财务损失,不得扣除。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罚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有赔偿部分不得扣除。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以外的捐赠,以及超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以外的捐赠,不得扣除。
  (七)各种赞助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这些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八)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十)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一)纳税人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十二)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也同样不得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扣除项目指南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除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的损失准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某些准予列支的具体项目。
  (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生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因有关部门实际提供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正常收费价格向些部门逐项支付的服务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有关部门并未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超过市场同类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向有关部门支付的费用,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二)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相应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原价。
  (三)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花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5‰。
  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账面净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外负担不计提交际应酬费。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业务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
  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业务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四)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六)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住房制度规定提存和支用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包括自愿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未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企业按财政、劳动部门原规定提取的住房补贴,可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
  2、在已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企业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存各类住房公积金时,凡企业在税前已按有关规定提存各类职工福利基金的,该职工福利基金支付除职工住房支出以外的其他规定用途支出后的账面余额应转为住房公积金,账面无余额或账面余额不足以结转当年应提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不足部分可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但企业超出规定比例自行提存的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不得列支。
  3、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住房购建费用、修房费用和租房费用等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各项住房支出,不足以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提存的个人住房 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的部分,凡企业董事会决议,可依有效合法的支付凭证列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
  (七)从事信货、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在盈利期或亏损期均可根据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但对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金。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说的坏账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坏账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九)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十)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承租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十一)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报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杨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它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若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经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对弥补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不适用加50%抵扣的规定。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上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但同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界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对税法准予列支的项目,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执行,并履行有关报批审核手续。
  四、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特别注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三)资本的利息。
  (四)各项所得税税款。
  (五)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六)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七)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八)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九)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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