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关于汽车4S店销售试乘试驾车涉税问题

2013-05-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题】 汽车销售4S店,经常发生销售试乘试驾车的业务,试乘试驾车,原本为我单位购进用于销售的汽车,汽车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根据厂家政策,转为试乘试驾车,因为必须上牌,否则不能上路,上牌必须要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以,单位给自己单位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并交纳相应税费后,计入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等。
  现在要将该车辆出售,按照目前的规定,购进应交消费税的车辆,进项税不能抵扣,但4S店业务确实特殊,为了挂牌,必须得自己给自己开发票,开发票的时候就确认销项税了。
  【解答】 出售的时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