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转让国债取得的收益要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在转让国债时如何确定免税利息与应税所得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转让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转让国债所得(损失)=国债转让价款-购买该国债成本-持有期间应得的利息-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例如:某公司2008年6月10日从证券交易购买国债10万元(面值),支付价款10.2万元,票面年利率为2.48%,2012年10月25日到期一次付息;2012年4月30日该公司将该批国债转让,取得价款12万元,其免税利息收入和应税所得计算如下:1.转让国债的免税利息收入。持有天数=20+31+31+30+31+30+31+365×3+31+28+31+30=1419(天)。免税利息收入=100000×(2.48%÷365)×1419=9641.42(元)。2.转让国债的应税所得为120000-102000-9641.42=8358.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