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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律师每个月的提成收入是以工资薪金还是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3-04-2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我单位律师每个月的提成收入是以工资薪金还是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的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非出资者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30%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出资律师本人(合伙人),在平时办理案件过程中按规定的比例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分成收入,允许扣除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出资律师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费用扣除的比例为30%。出资律师扣除费用后的分成收入,并入当月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15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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