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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可与销售货物合并或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04-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安徽税务网 浏览次数:

  问:在工作中遇到价外费用如何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有人说可以单独开据专票,有人说不可以单独开据专票否则不能抵扣。不知道正确的该如何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据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同时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可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在不同栏次中注明,也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销售方将收取的价外费用与所销售的货物一同确认了收入,适用相同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了销项税额,那么,购货单位所购进的货物若符合抵扣规定的,取得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理应做为进项税额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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