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刘先生父亲生前有一处住宅,并且其父亲生前在遗嘱中明确该处房产由刘先生继承,刘先生咨询,这种房产的法定继承行为,在办理产权变更时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契税及个人所得税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受赠房屋的行为,属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刘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父亲的房产,暂免缴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因此,刘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父亲的房产,不缴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房产的行为属于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刘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父亲的房产,不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