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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的发票开具问题

2013-04-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题】我公司(药店)从事药品零售业务,在经营中具有业务量大与每日顾客量多的特点。如果我公司对每个顾客都开具发票的话(实际上很多顾客都不要发票),开发票的业务量会非常大。因而我公司能不能在每月末根据电脑上的进销存系统提取数据,将每月的销售开具一张发票?
  【政策】《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答复】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贵公司不能在每月末根据从进销存系统提取的数据,将每月的销售开具一张发票。
  但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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