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籍员工的租房补贴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所得税发规定,全体员工的住房补贴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对国内员工来说就是住房公积金,而对于外籍员工来说,就是租房补贴。而且我认为这也是和生产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企业发放给外籍员工的租房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房屋租金,属于承担员工个人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分析:这一问题其实在北京有的区已倾向于认为不可以税前扣除,从上述的回复来理解,福利费有公司行为的问题,即由公司根据雇用关系,向外籍人员提供的住房补贴的福利,通常理解可以适用,如果没有约定,由个人自行租房,拿着个人的发票来公司报销,虽在公司管理上有同性质认同,但是可能会落入为个人报销的质疑中。还有的公司直接认为是发放工资,要求作为工资的统计口径,但个人仍取得发票报销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有一定的牵强解释,如果套上国税函[2009]3号列举的事项,仍有可能被拉出来作为福利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