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并将向购房者收取的装修费用计入转让收入,其装修成本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若企业与购房者单独签订装修合同,将装修费单独计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又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其装修成本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若企业向购房者收取的装修费用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则装修费用不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