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于自然人股东股本增加,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税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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