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个人合伙企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亏损能否抵减盈利?

2013-03-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与一个人投资成立一合伙企业,请问该合伙企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我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我公司的盈利?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