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一个人投资成立一合伙企业,请问该合伙企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我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我公司的盈利?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