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支出,申报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一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收规定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