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外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汇总

2013-01-0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中国对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企业或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有明确规定。
  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有不同的规定,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不能低于3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能低于10万元人民币;以及其它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人民币。
  根据目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某些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如下的要求:
  1. 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 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3.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 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5. 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6. 从事广告业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7. 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8. 国际货运代理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9. 印刷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10.电信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跨省区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外资;经营跨省区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11.外商投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12.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13.外商设立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1.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5.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对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
  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分?两种类型:一种是一次性缴清出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另一种是分期缴付出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能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出资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缴清。具体规定如下:
  1. 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 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 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 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在合同经审批后,如果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外资变更、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A、 (商务局):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书应写明修改的条款,需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属外商独资,则投资方签字即可(修改协议视为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和延续)。
  4、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B、(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7、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8、上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9、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外资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部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提请注意: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附: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是:
  (1)企业向北京市商务局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
  (2)经审查同意后,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还应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调整(减资)注册资本: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本金数额的;
  (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金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种规定外方可先行收回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附:北京市外资公司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所需材料
  (1)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增加投资总额、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公司增资调整投资者股比的需提交投资者股权调整协议;
  (3)公司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修改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原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验资讲演(复印件);
  (5)新建、扩建出产能力的公司需提交可行性研究讲演,并提交相关环评文件;
  (6)经公证和认证的新的投资者身份证实文件或公司注册登记证实及资信证实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8)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9)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规。
  二、办理程序:
  3000万美元以下非限制类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连合同、章程报外经贸局审核;3000万美元以上或限制类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报计划局会外经贸局审批,增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制定章程和申请表)报外经贸局审批。
  三、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的申报文件(原件,2份);
  2、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3、有关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各1份);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签订的就增资事项(增资方式、期限等)的修改合同、修改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修改章程)(原件,1份);
  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时间:所提交材料齐备后批复或上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