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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业用池进项税能否抵扣?

2012-12-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企业因工业生产需要建设一个工业用池,其建设过程中材料采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固定资产项目申请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上述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的所称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生产用池,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建设过程中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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