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2012年1月发放上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年终奖,是否可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您企业上年计提未发放的工资不符合条例所称企业在2012年发生支付的工资,不允许在201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部分工资应记入2012年,可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