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公司于今年4月销售6套商品房给A公司,价值450万元,并向对方开具了正式发票。后来由于多种原因,给予了A公司40万元的折扣,并于10月开具了折扣红字发票。房地产公司应如何申报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按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给予A公司的40万折扣属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故房产公司应按450万申报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