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个人,是否可以减除分包营业额后再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明确只有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才可以差额计税。因此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全额计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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