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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纳入净资产缴税?

2012-11-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等文件规定,高危行业按营业收入或产量一定的比例计提安全生产费,并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因此高危行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列入净资产之中。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请问净资产中是否包含专项储备中的安全生产费?
  答:根据问题所述,煤炭、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列入净资产之中,这与金融保险业计提的“一般准备”在会计核算中是基本一致的,也是作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依据上述规定,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净资产份额核定或依法净资产额评估核实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净资产应包括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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