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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2012-10-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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