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计算免抵退税时,出口汇率应该如何确定?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企业在计算免抵退税时,出口汇率可以选择货物报关出口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一经确定,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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