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购入彩电一台,并非专用于集体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固定资产管理并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买的彩电如果属于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应该按固定资产管理。
如果该固定资产不是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或集体福利的,那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