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还需要交消费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不需要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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