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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未取得有效凭证如何财税处理?

2012-10-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上述条款可否理解为,未取得有效凭证时可以不进行成本、费用的账务处理,在汇算清缴时取得有效凭证再调整上年度的成本、利润?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提供税前扣除发票截止时间问题的批复》(桂国税函[2011]658号)规定,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可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税前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当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扣除追补确认的成本、费用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会计与税法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核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此,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未取得发票但会计已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可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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