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承运人与发货人不一致的运输发票能否抵扣?

2012-10-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A公司从B公司购入原材料,价税合计117000元,B公司向A公司开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A公司收到符合税法规定要求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000元,运输发票上注明收货人:A公司;发货人:B公司;承运人:甲公司。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及运费共118000元。
  请问这种情况下,该运输发票A公司是否可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承运人与发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购货单位应向谁支付运费才符合发票抵扣的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承运人甲公司为你公司提供运输劳务,你公司取得承运人甲公司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你公司将款项支付给B公司,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不是甲公司,与发票开具单位不一致,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承运人与发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购货单位应向承运人(开票方)支付运费才符合抵扣规定。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