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租用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自用,如何计算房产税?账面房产原值包括租赁的土地价款吗?
地方规定不一样,厦门解释有的要包括呢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租赁的土地上建房屋账面房产原值不包括租赁的土地价款。
但部分省市作出如下不同的规定,仅供参考:
参照《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政策相关口径的通知》(常地税一便函[2011]10号)规定,对租入、借入他人土地建房,且不作土地使用权核算的,不需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