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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征税问题?

2012-10-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题: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全额奖励给办税员,请问这笔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奖励给办税员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因此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企业)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并入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则相应的费用开支和奖励可以从收到的手续费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不享受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暂免征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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