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今年7月将一台全新机床出售给某资产租赁公司,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将该机床租回。机床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出售价格为120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从2012年7月15日开始,时间为5年,每年该公司需要向资产租赁公司支付租金300万元。对这笔租赁费用该公司在计算所得税时该如何扣除?
答:该行为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从该公司的情况来看,机床的出售价格为1200万元,需要支付的租金总额为300×5=1500(万元),公司净支付总额即融资利息总额为1500-1200=300(万元),因此在租赁期内可以税前扣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当年租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