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收购麦草制浆,现在马上就到麦收季节了,为了节省农民兄弟的时间,企业准备委托1~2名农民以1~3个自然村为单位,成立一个麦草收购点。把农民手中的麦草收购后,在打包集中交到我企业。我企业只对交送麦草的农民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结算,这样是否符合农产品收购政策?
答:《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7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
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或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收购货物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
第(三)款规定,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第(四)款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或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