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电子元器件制造企业,因某款产品的订单减少,部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设备(折旧期限为10年,已使用3年)将会闲置,2年后才会恢复继续使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时仍需继续计提折旧,但税法上对折旧额是不可以作税前扣除,需调增固定资产闲置2年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闲置的这2年的折旧额,可否在所得税的扣除计算上中断计算年限(可否在会计折旧年限完毕后,在税法上追加2年的税法折旧),从而使该固定资产的全部应折旧额能够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该设备停止使用时,应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上述条款规定的"停止使用"包括永久性停止使用和闲置性停止使用。该设备再恢复使用时,不能再补扣停止使用期间的折旧,待处置固定资产时按税法计算的净值税前扣除。由此而言,会计与税法形成了暂时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