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印刷企业,因生产需要将为车间安装一套中央空调设备。增值税转型后,我公司购进的成套中央空调设备能否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为车间安装一套中央空调设备",作为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我们理解应属于细则所述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不属于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