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在计征营业税时可否从营业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答: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干年以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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