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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2012-08-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但一般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是否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答::《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第六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据此,一般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无须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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