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不应享受待遇的而税务机关批准实际享受了协定待遇,税务机关是否追缴税款 ?
答: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因税务机关审批不当造成非居民不应享受而实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除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所致情形外,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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